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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镇雄县铸新塑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塑料袋加工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信息来源:镇雄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8-02-23

镇雄县铸新塑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审批申请》及《镇雄县铸新塑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塑料袋加工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镇雄县铸新塑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塑料袋加工项目位于镇雄县旧府街道办事处松林湾村王家院子村民小组项目厂区中心坐标为:东经104°55′5.75″、北纬27°25′20.77″。拟建项目租用原镇雄县氧气厂厂房,占地面积900m2,建筑面积800m2。主要建设内容包生产区和办公生活区,生产区主要有原料混合区、产品加工区、及其原料及成品仓库等;办公生活区包括职工宿舍、食堂和办公室等,并配套有其他辅助区域。项目不涉及人造革、发泡胶等涉及有毒原材料及电镀工艺,主要通过购买高密度聚乙烯树脂和色母料通过混合、吹膜、制袋、人工包装后形成年生产各种规格的塑料袋300t的规模。

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50万元,占投资比例的6.83%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该项目建设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保护敏感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恢复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选址适宜,从区域环境保护角度出发,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二、该项目建设必须按照“报告表”中的性质、地点、规模、总投资及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进行。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报告表”作为该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三、建设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 拟建项目塑料吹膜工序温度在180~240℃左右,将有少量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产生,车间内应当安装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有组织粉尘的排放限值,以不低于15m的排气筒靠厂区北面排放。

食堂产生的油烟经抽油烟机收集,处理达标后通过油烟管道在生活办公楼楼顶外排。

2. 生活废水经隔油池隔油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旱厕,回用于周围农田,不外排。禁止废污水直排进入马尿河。

3.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及不合格产品规范收集后,作为原材料重新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县城卫生管理部门清运处理。禁止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随意倾倒排入马尿河。

4.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相关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理,严格落实防噪措施,生产设备在室内封闭状态下运行,确保噪声达标排放、不扰民。

5. 建设及运营期应当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各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杜绝污染纠纷及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6. 对“报告表”中未涉及的环境问题评价,在建设过程中出现,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把环境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四、工程竣工后,污染治理设施须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企业自主组织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我局委托镇雄县环境监察大队依法对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及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改变,或者项目审批后5年内尚未开工建设,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镇雄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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