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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云南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信息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7-06

日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云政办规〔2018〕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了便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等更好地理解《实施细则》相关内容,现就《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情况和主要内容等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实施细则》背景

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部署,促进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对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区域性股权市场风险,根据《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监会第132号令)等文件精神,制定出台了《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为8章71条,主要内容为制定《实施细则》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监管主体、监管职责、运营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证券发行与转让、账户管理与登记结算、中介服务、市场自律、监督管理和附则。

(一)关于《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

根据国办发〔2017〕11号文和中国证监会第132号令,《实施细则》明确适用范围为在云南省区域性股权市场非公开发行、转让中小微企业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以及有关活动。

(二)关于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监管工作机制

《实施细则》明确省金融办承担对云南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监会及云南证监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三)关于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设立

《实施细则》明确全省只设立1家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运营机构的设立由省金融办提请省各类交易场所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筹建期不超过6个月。

(四)关于证券发行与转让

《实施细则》明确企业可以依法在云南省区域性股权市

场发行股票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明确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不得在云南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除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之外的其他证券。在云南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证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单只证券持有人数量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关于中介服务

《实施细则》明确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托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定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利用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加快发展。运营机构可自行或者组织有关中介机构开展本细则有关业务活动,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运营机构与市场参与者、不同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六)关于市场自律

《实施细则》明确运营机构应当负责云南省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系统的开发、运行、维护,以及信息安全的管理,保证云南省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信息技术管理规范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信息系统与中国证监会指定监管信息系统对接。明确运营机构应当对云南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采取有关处置措施,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

(七)关于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明确要求运营机构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有关报告,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明确运营机构应当接受省金融办、云南证监局对其业务、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或者其他有关事项的调查。省金融办和云南证监局可依法实施现场检查等措施,对于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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