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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县乌峰镇职能职责

信息来源:镇雄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9-06

镇雄县乌峰镇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镇雄县委、镇雄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镇发〔2011〕24号)精神,现将镇雄县乌峰镇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主要职能

  (一)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宣传、贯彻、落实党的强农惠农政策,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市场经济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农民抓好粮食生产,培育特色优势产业,扶持壮大龙头企业,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做好农村土地规划和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为农民提供科普培训、技术技能培训和市场信息服务,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促进农民增收。

  (二)强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发展农村社会公益事业,搞好农村义务教育、公共卫生事业;健全农村医疗、养老、优抚救助、扶贫救济等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改善农村人畜饮水、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高农村人口素质;指导农村文化体育活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努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不断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三)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积极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农民法制意识;及时处理来信来访,了解上报社情民意;积极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加强安全生产、市场监管、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畜产品质量监控等社会管理;建立健全应急保障体系,加强突发事件预警和管理,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四)推进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加强农村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不断提高党组织领导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组织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指导村民自治,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完善民主议事制度,推进农村村务公开,引导农民有序参与村级事务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大力倡导和谐村社建设,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镇雄县乌峰镇机关设4个办公室。

  (一)党政办公室

  承担机关日常工作的运转协调,具体履行机关日常党务政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宣传、统战、民族宗教、机构编制、文秘、督办、电子政务、保密、财务、国有资产监管、后勤保障等职责,负责乡镇人大、政协、人民武装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和“为民服务中心”的日常工作。

  (二)经济发展办公室

  承担经济发展计划、国土资源管理、村镇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林权管理、水利建设与管理、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招商引资、企业管理、统计、扶贫、安全生产监管、煤炭生产管理、农民负担监督、市场监管等职责。

  (三)社会事务办公室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食品安全、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广播电视等职责。

  (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加挂群众工作办公室牌子)

  承担法治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稳定、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来信来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等职责。

  三、人员编制

  镇雄县乌峰镇机关行政编制55名。其中,党委书记1名、人大主席1名、镇长1名,党委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1名、副镇长5名、武装部长1名,股所级领导职数4名。

  四、其他事项

  镇雄县乌峰镇统一设置7个事业单位。

  (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承办农业、林业、水利、农业机械、畜牧兽医等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防治、农产品质量检测、统计等服务性工作。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承办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三)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承办文化宣传、广播电视、群众性体育活动及相关设施维护与管理等服务性工作。

  (四)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承办村镇规划、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镇公用设施维护与管理等服务性工作。

  (五)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承办人力资源开发、劳动力技能培训与转移、就业、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优抚安置、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服务性工作。

  (六)安全生产服务中心:承担指导督促各行业的安全生产职责;负责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施综合监督检查;贯彻落实抓好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组织农村群众、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等服务工作。

  (七)财政所:承担编制乡镇财政预决算职责;负责惠农政策资金兑付管理;负责对行政区域内财政资金实施监管;负责协调组织财政收入入库及预算内、外收入综合监管;负责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管及村级财务收支行为规范监管;负责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管理。

  五、附则

  (一)镇雄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镇雄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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